市直各部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七日
马鞍山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分级负责。中级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初级按人事(档案)关系、属地原则,分别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市人事代理机构认定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三条认定对象为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且所学专业与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致的新参加工作人员。“五大”毕业生和其他各类成人教育毕业生不属认定范围。
第四条 认定条件和标准: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勇于创新,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须达到相关要求;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的须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1、中专或大学专科(含中专升大专连读,下同)毕业后,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申请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大学本科(含专升本连读,下同)毕业后,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可申请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3、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取得硕士研究生后工作满1年,合并其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申请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符合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其他认定标准条件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填写《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认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呈报表》;
(二)所在单位考核。结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相应条件,对申报人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三)审批。初级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市人事代理机构审批;中级逐级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第六条资格认定时间从审批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1月和8月各开展一次。
第八条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在符合认定条件后3年内办理相关认定手续,逾期不再办理资格认定。
第九条 当涂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原市人事局《关于大、中专毕业生(含研究生)初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马人字〔93〕143号)文件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