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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纳办理
发布时间:2014.11.07       浏览量:23062
  一、政策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马劳社【2008】45号)
  3、省人社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14号)
  二、适用范围
  1、本市辖区范围内户籍(花山区、雨山区、博望区)年满16周岁以上劳动年龄段内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含在校学生);
  2、本市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3、外地户籍持我市居住证劳动年龄段内灵活就业人员。
  三、提交材料
  1、本市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需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原件;
  2、本市被征地农民,需携带户口本、身份证、《马鞍山市被征地农民缴纳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通知书》原件;
  3、外地户籍持我市居住证劳动年龄段内灵活就业人员,需携带户口本、身份证、马鞍山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办理程序
  1、初次参保登记。初次参加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持所需证件,到市人力资源中心市场事务代理窗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确定险种与缴费基数;需新办社会保障卡人员通过窗口指示到市社保大厅(湖南东路10号)二楼10-12号银行窗口,签订委托代扣协议,办理社保卡。
  2、银行预存缴费。持社保卡人员到委托代扣银行的任何网点,根据其确定的缴费标准,于每月15号预存次月社保缴费资金。(多存不限,代扣银行将从次月起从其银行结算账户上代为扣缴应由本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缴费信息变更。如本人无缴费险种、基数变更要求,且代扣业务正常,可无需变更;凡有变更缴费险种、基数要求者,应在当年缴费基数调整后,到市人力资源中心市场事务代理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每年7月份)
  4、社会保险办停或接续。如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转单位参保或从单位失业后转个人参保,需到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事务代理缴费窗口办理停保或接续手续。另领取失业金人员的医疗保险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缴,并需在领取完失业金的当月7日-20日期间办理社保接续手续。养老保险补缴费期限为失业金领取完后一年之内,逾期不补。
  五、办理时限
  审核通过当场办结。
  六、办公地点
  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事务代理科窗口(湖南东路2855号)
  七、咨询电话
  0555-8880267  8880263
  八、办理流程
  1、初次参保登记
    ①携所需证件,办理社保开通及登记手续;
    ②无社保卡者与银行签代扣协议并新办卡。
  2、银行预存缴费
    缴费人员于每月15日持社保卡至代扣银行各网点预存次月社保资金。
  3、缴费信息变更
    有需变更缴费险种、基数要求者,于每年基数调整后,携本人身份证提出变更申请;无要求者无需变更。
  4、社保办停或接续
    就业后由单位参保,携本人身份证办理停保手续。
    失业后由个人续保,携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办理续保手续。另领取失业金人员需在领取完失业金的当月7日-20日办理社保接续手续,养老保险补缴费期限为失业金领取完后一年内,逾期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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