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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力资源中心市场用人单位招用工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0.10       浏览量:2681


附件2:马鞍山市人力资源中心市场用人单位招用工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用人单位管理,规范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逐步建立用人单位信用评定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马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 成立招用工信用等级评定领导小组,负责用人单位招用工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市人力资源中心分管副主任担任组长,人力资源市场科、信息科负责人担任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市场科。
  第四条 招用工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招用工信用等级原则按季度进行评定,适时增加评定次数。

                  第二章 评定标准
  第六条 招用工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用人单位遵守招用工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办理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登记,相关证件接受年检情况;
  (二)发布招聘信息情况;
  (三)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各类招聘会情况;
  (四)接受求职人员报名,及时安排面试,反馈录用情况;
  (五)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六)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布置的就业服务工作配合完成情况;
  (七)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七条 招用工信用等级评定设置A、B、C、D四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一)A级。1、严格按规定办理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登记,每年主动接受年检;2、依法、规范发布用工信息,并及时更新,确保用工信息真实、准确;3、积极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各类招聘会,并认真执行招聘会各项规定;4、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招聘活动;5、求职者报名后3个工作日内安排面试,面试后3个工作日内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真实反馈录用情况;6、及时签订劳动合同;7、积极提供用工监测调查所需的相关数据;8、员工人数在200人(含200人)以上或连续2年被评定为信用等级B级;9、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B级(含B级)以上。
  (二)B级。1、严格按规定办理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登记,每年主动接受年检;2、依法、规范发布用工信息,并及时更新,确保用工信息真实、准确;3、积极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各类招聘会,并认真执行招聘会各项规定;4、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招聘活动;5、求职者报名后7个工作日内安排面试,面试后5个工作日内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真实反馈录用情况;6、及时签订劳动合同;7、积极提供用工监测调查所需的相关数据;8、员工人数在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连续2年被评定为信用等级C级;9、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B级(含B级)以上。
  (三)C级。1、按规定办理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登记,比较主动接受年检;2、依法、规范发布用工信息,信息更新及时;3、能够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各类招聘会,没有违反招聘会相关规定行为;4、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招聘活动;5、求职者报名后12个工作日内安排面试,面试后5个工作日内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真实反馈录用情况;6、签订劳动合同;7、积极提供用工监测调查所需的相关数据;8、员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上;9、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B级(含B级)以上。
  (四)D级。1、按规定办理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能够接受年检;2、依法、规范发布用工信息,信息更新较及时;3、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各类招聘活动意愿一般,没有违反招聘会相关规定行为;4、按规定开展招聘活动;5、安排求职者面试、反馈录用情况时效性一般;6、签订劳动合同;7、配合开展相关就业服务工作意愿一般;8、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B级(含B级)以上。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八条 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按照企业申报、信用评审、信用评定、网站公示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示期结束后,由招用工信用等级评定领导小组向用人单位发放《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市场用人单位招用工信用等级证书》。
  第十条 招用工信用等级评定之后,用人单位(包括该用人单位各类分支机构、项目部等)在评定年度内有未记录的违法失信行为或其他信用信息的,并足以影响其信用状况的,可由领导小组随时对该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定。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的,经领导小组研究,可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降级或取消处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符合相应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每半年可向领导小组重新提出信用等级升级申请。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对A级用人单位,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每年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上门提供不少于5次的"一对一"用工服务。
  (二)优先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外出招聘、学习和考察活动。
  (三)在积分不足的情况下,每月可申请不超过400的积分,全年累计不超过4000分。
  (四)优先将用人单位列为"用工监测企业",优先在该企业选聘用工联络员。
  (五)优先参加人力资源相关年会、研讨、论坛、讲座等活动。
  第十四条 对B级用人单位,给予以下优惠待遇:
  (一)每年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上门提供不少于3次的"一对一"用工服务。
  (二)优先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外出招聘、学习和考察活动。
  (三)在积分不足的情况下,每月可申请不超过300的积分,全年累计不超过2000分。
  (四)可推荐将用人单位列为"用工监测企业",选择在该企业选聘用工联络员。
  (五)可推荐参加人力资源相关年会、研讨、论坛、讲座等活动。
  第十五条 对C级用人单位,给予以下优惠待遇:
  (一)每年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上门提供不少于2次的"一对一"用工服务。
  (二)可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外出招聘、学习和考察活动。
  (三)在积分不足的情况下,每月可申请不超过200的积分,全年累计不超过1000分。
  (四)可推荐参加人力资源相关年会、研讨、论坛、讲座等活动。
  第十六条 对D级用人单位,给予以下优惠待遇:
  (一)每年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上门提供用工服务不少于1次的"一对一"用工服务。
  (二)可申请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外出招聘、学习和考察活动。
  (三)在积分不足的情况下,每月可申请不超过100积分,全年累计不超过500分。
  (四)每月可申请免费参加1场次市人力资源中心市场现场招聘会。
  (五)可申请参加人力资源相关年会、研讨、论坛、讲座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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