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个人基本养老保险服务流程

 

    一、需提交材料

(一)个人与市人才中心签订的《人事代理合同书》; 

(二)首次参险人员应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的原件(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已在原单位参险人员还应提供原单位停止其缴费的证明、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号。

   二、办理程序

(一)个人自行选定缴费基数,按规定比例缴费。

(二)市人才中心到市社会保障部门的为其开设或接续参险帐号,将代收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全额代缴到市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开户银行及帐户。

(三)市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比例金额记入个人帐户,并于每年的第四季度末提供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对帐单,注明缴费起止期限及金额,以便查对和保存。

(四)市人才中心统一为参险人员提供代购的《社会养老保险手册》,以便个人保存对帐单,可自定选购。

   三、说明

(一)人事代理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我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每年由省政府统计局发布)的20%缴纳,其中的8%记入个人帐户并按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12%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缴费基数上限为省平均工资的100%,下限为省平均工资的70%。

(二)人事代理人员在1995年底之前,按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可视同为缴费年限,与参险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人事代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法定退休条件的,由市人才中心到市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为其代办退休手续,按规定领取退休金,并享受其他退休待遇。 

(四)人事代理人员调出本市时,凭调令复印件或户口迁出证明,可按规定将个人帐户的本息,全额转往调入地或户口迁入地的社会保障部门,但转移时,须提供接收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和帐号。

(五)人事代理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个人帐户本息亦可依法继承。

(六)人事代理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不可提前支取。 

    四、缴费时间规定:参险人员应于每月20日前缴纳次月保险费用,或按季、半年、一年预缴养老保险费用,缴费年度为当年7月至次年6月。

特别提示:跨年度养老保险不能补缴,因如个人缴费不及时、导致保险中断的,责任自负。

   五、办事时效:按市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按月转帐。

   受理部门:代理部

   咨询电话:2366872、2366873、2366889